问:对于按照《通知》相关规定,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办理?
答:按照第一、二条规定办理参保或补缴费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按照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申请参保并补缴费的,依据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受理。
问:用人单位按照《通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如何办理?
答:对用人单位从同一单位一次性跨统筹地区转入2人以上,或跨统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其中,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须经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问: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1998年1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政策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的除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规定执行,须经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本报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崔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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