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的处理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工作中受伤,应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辞退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不具备合法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其不具备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就不能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若其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又被企业返聘工作中受伤,也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等八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之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分情况处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在判断是否适用工伤待遇申请,要根据劳动者的自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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