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中关于“滞纳金”规定解读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滞纳金”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要收取“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为此,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和冲突。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是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标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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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有哪几种法律责任方式?
一是改正。即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责任数额是所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滞纳金。这种责任方式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带有惩罚性,即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金钱负担,迫使当事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滞纳金按拖欠的天数加收,日标准为欠缴额的万分之五,起止时间点是欠缴之日至补缴之日。三是执行罚。就是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欠缴数额,是指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包括滞纳金。
法定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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