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制度上的改进没有?
胡晓义:我前面说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所以在本法当中,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叫增进是非常多的,我说一些很具体的,跟老百姓权益直接相关的一些例子。比如说第16条第二款,就是关于交费不满15年的人,他的养老待遇应该怎么办?原来就是说你交费不满15年,我就把你个人交费的那部分退给你,然后我们就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了。考虑到交费不满15年,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不是说所有交费不满15年的人都是有能力交费他不去交,所以第16条就多给了两条路,一是叫做“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你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我们讲交费满15年,指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交费满15年。如果工作不满15年你就回家了或者不再就业,可以把你的权益转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去,然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多给了出路,实际上是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
再一个例子,为了缓解个人看病、就医要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29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块钱的押金,有的人交的起,有的人生活比较清贫,可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是因为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的。法律规定直接结算就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再比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过去得病怎么办?就给很少的一点,叫做医疗补助,大概就是几十块钱。现在本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像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都是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积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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