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社会保险法》问世两周年了。作为我国社保领域的支架性法律,两年来, 《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广大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快马加鞭——社保发展成绩斐然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全民社保的发展方向,这一明确定位使得社保事业快马加鞭地推进。
两年来,社保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我国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科学化,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也逐步完善。
两年来,社保参保人数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2010年底增加了4700多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了1亿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比2010年底增长了17.6%、13.8%、2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1.03亿人增加到4.84亿人,增长了370%。
两年来,社保待遇水平持续提高,社保经办管理更加规范,社保法制建设快速推进。
更为可喜的是,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企业的守法参保意识明显增强,各地都反映恶意欠费的企业越来越少,而且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增强。
“一些大企业和正规企业越来越理性,在招工的时候如果遇到不愿参保、希望多拿一点现金的求职者,虽然其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企业也不敢招聘,因为担心职工将来离职时反过来起诉企业没有为其参保,从而使企业承担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工伤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武玉宁说。
任重道远——配套法规亟须健全
《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年来,部分新规定得到了落实,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是,配套法规政策还不健全,一些框架性的规定没法落地。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孙彦举例告诉记者,在工伤赔付方面,丧葬费、抚恤金和病残津贴的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目前,我们在待遇标准、支付渠道等方面还只能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其中,应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费等都由企业垫支,不符合法律要求。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和区县经办机构都比较关注。”
河南省人社厅副厅长王平均指出,关于困难企业暂缓缴费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社保费。 “可是,怎么缓缴?具体怎么操作?部里没有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如果能够对困难企业欠费产生的利息给予减免或减缓,也能够促进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
此外,管理体制不顺等情况也制约着法律的贯彻实施。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徐延君说,现在社保征收体制仍实行税收和社保分别征收的情况使得 《社会保险法》的落地没有保障。
另外,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经办机构的执法职能,比如社保稽核、追偿欠费、反欺诈等方面,社保经办机构难以有所作为。这些都影响了法律的贯彻落实。
时不我待——积极推进完善法制
对于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规定从文本到落实本身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实施法律的效果还有待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与配套以及执法的客观环境发生改变。
面对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解决。 “首先要做的是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特别是应尽快落实和兑现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老百姓应该享有的权益。另外,从制度发展的长远目标看,还应着手研究和解决深层次问题。”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研究员说。
孙彦建议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希望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加快修订失业保险、征缴社保基金和社保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人社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透露,人社部将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立法研究,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在加强征缴社保基金、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结构和社保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完善 《社会保险法》,需要群策群力、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副司长彭高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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