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项规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是指各类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3.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 号)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 患职业病的。(5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 号)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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