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给予公众四大保障
保障1
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3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4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社保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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