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专家表示:我想从4个方面可以谈清这个问题。
第一,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定位和地位。首先,《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法部门中的支架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其次,《社会保险法》是我们社会保障法中的主体性法律。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等多个体系,将来的社会保障法律,我估计不下10部,《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主体性的法律。再次,《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的基本法。所谓基本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这部法是一个综合法,这在国际上比较少见。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法的起源是德国。对于社会保险立法,德国等西方国家一般都是分项立法,而我国是综合立法。其二,基本法更多的是原则性、原理性框架,不像单行法那样规定得那么细致。
第二,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简而言之就是确权与赋权。即确认劳动者和公民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赋予他们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权利。应该说它是属于人权中社会权的范围,是福利权。因此,它是劳动者的福利权,也是公民的社会保险权。赋予并确认--这就是《社会保险法》的实质。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核心。《社会保险法》的核心就是调整利益关系,是以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同时,涉及政府、劳动者、资方三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与调整。因为社会保险是需要成本的,这个成本是由谁来负担呢?或者说社会风险是由谁来分摊?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风险不止是在参保人之间而是在政府、劳动者、资方三方之间进行分摊。因此,社会保险比较特殊,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不一样。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是再分配范畴,而社会保险既会对初次分配,也会对再分配产生影响。社会保险的资金是劳资缴费,劳资缴费成本是要计算到生产经营成本中去的,这自然会影响到初次分配的格局。因此,《社会保险法》的核心是对三方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四,《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这种特色在于:首先,它是一部综合法,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不仅劳动者,其他公民如残疾人也包括在里面。其次,它具有发展性。《社会保险法》留有发展的可能性和空间、具有灵活性。再次,它具有特殊性。即《社会保险法》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历史欠账和视同缴费问题。智利的公共养老金转为私有化,其老人新人全部解决了,没有遗留问题的。我国情况却不一样,我们是渐进式改革,改革中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问题。这些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色,也是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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