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安集团旗下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部分员工向媒体反映,该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起长期大量漏缴、少缴员工养老、医疗保险金。
少缴、漏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在当下并不是个案。国家审计署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全国31个省本级、274个市本级和1214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98.70亿元,12个省本级、84个市本级和436个县欠缴保费370.76亿元,漏缴的则难以查实。这里面我们发现,不仅仅是个人,甚至大量企业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都存在着违规的行为,遍布全国各个省份。
2011年我国已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从业者均需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法律的出台并没有马上遏制不参加社会保险、少缴、漏缴等违法现象。尽管法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难落地生根。
难道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却难以执行吗?这还真是现实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媒体讲到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处范围,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如果超过了追溯期限,再追缴社保金就很难。像深圳平安公司漏缴员工社会保险费就属于这种情况,很多是属于上世纪90年代的事情,现在追讨责任,难度很大,法院不予受理,社保部门也踢皮球,企业不主动作为,最后受害的自然是职工权益。
当然,不论因何种原因产生了少缴漏缴现象,用人单位都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社保经办部门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社保基金有责任对用人单位进行追讨。但这决不是关键所在。古语说,徒法不能自行。要想使《社会保险法》发挥强制性作用,最需要的是现实中要有相应的配套法规规定,不能因为现实情况使得法律规定大打折扣。从道理上讲,社会保险权益应当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也并不完全等于劳动领域争议。基本人权应是终身权益,不应为权利追讨设定两年的追溯期限,也不应当规定只能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而应当在法院中设立专门法庭来处理此类争议,以保证职工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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