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因此,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延伸,从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发展。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1、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这是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与其失业前的缴费水平和年限挂钩;二是强调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在失业期间无生活来源,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寻找工作的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目的在于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降低失业保险金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造成再就业的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3、预防失业。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减少失业。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对就业造成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开始逐步认识到失业保险不仅要发挥保生活、促进就业功能,也要发挥其预防失业的作用。
从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来看,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目前,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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