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提供什么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解答参保职工在市外生育后到社保部门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1.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或户口簿。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4.诊断证明原件。 5.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原件(异地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参保职工在市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以下材料: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3.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据原件。4.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34211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