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青岛
社保中心提供的转移宣传材料,供你参考!
二、政策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社保中心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邮寄发回并将转移基金额划入我区
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4、经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表》专管员准确录入业务系统,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用人单位或
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条件:
(1)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的转回我市参保的。
(3)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 跨省流动参加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
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慢10年的。
(5)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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