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性质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各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已经赋予代码的,还需持代码号),向同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
1)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代码证书时,还需携带其隶属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士,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3)单位公章。
2、
事业单位
1)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3、机关和人民团体
1)提交单位成立批文或编委颁发得三定方案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
1)提交民政厅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基金会)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5、工会
1)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6、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1)提交司法部门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7、记者站(期刊)
1)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的期刊出版社应提交新闻出版局颁发的记者站登记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效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章。
8、铁路系统
1)提交上海铁路局证明原件;
2)上海铁路局代码有效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章。
9、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
1)应提交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2)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10、宗教活动场所
1)宗教事务登记管理局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章。
11、其他组织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都需复印,并且要复印在同一面上。所有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必须复印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如不清楚或缺一份均不予办理;提交的资料供我单位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需用签字笔,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机关的证明文件。(相应的表格请在“办事指南”下的“表格下载”里进行下载)。
一、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6、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
7、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8、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员工工资表;
9、用于拷贝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电子报盘的U盘一个(或软盘一张)。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1、具有有毒有害工种的企业,应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参保职工的体检表。
2、非法人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和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3、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机关、事业单位只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单位编制文件、《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还应提供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批件和《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6、只参加住医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国有企业需要提供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非国有企业由企业工会和业主协商一致后,并报当地工会组织确认,其他用人单位需提供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三)参保单位需填写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审核
1、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所填写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南岸区
工伤保险中心一次性告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为参保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
社会保障号),并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竟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2、公共业务窗口收到各经办机构的书面核定意见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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