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先让接收地
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用于转移
养老个人账户)。
参保人停保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
(1) 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
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
(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可以代办。代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上述资料办理
注:转移的同时领取一次性
失业保险生活补助、地方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代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地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必须出具公证书(必须两人同时到公正机关办理)。因此代办转移时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地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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