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以下条件:广西壮族
自治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7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规范返乡农民工认定程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返乡农民工的认定条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广西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返回原籍、目前还没有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条件。第三条 返乡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后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第五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管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返乡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创业、从事规模种植业养殖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保管。返乡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应及时向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第六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终止执行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16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至6位数字为发放地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10位数字为发证的年份;第11至16位数字为核发顺序代码,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顺序号。第七条 返乡农民工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如下资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村委会证明材料;(三)村委会公示材料;(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有关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给予办理登记发放。第八条 返乡农民工凭《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一)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的政策:1.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或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3.创业就业培训补贴;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其他有关政策。(二)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可以享受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第九条 已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主动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三)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第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需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返乡农民工申请和核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二)建立返乡农民工登记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变动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返乡农民工登记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三)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四)推荐、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培训;(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变卖或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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