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号
参保人员就医,挂号时出示“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挂号,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元。
二、就医
参保人员就诊时,要出示“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保证连续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病历手册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负。
三、结算
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须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收费人员,交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四、注意事项
(一)在急诊留观、特殊病种、工伤、失业、计划生育、一老、一小、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就医时,不能持“社保卡”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二)急诊就医未带社保卡、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人员未发社保卡等情况就医者,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问题解答】
一、未带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病历手册》的参保人员就医怎么办?
挂号人员和首诊医生要向患者告知持卡结算流程和医保相关规定,并告知此次就医的费用只能按自费结算,不能上传,并在病历中记录告知内容。使患者理解、配合,按自费病人处理。
二、参保人员所持社保卡与本人不符如何处理?
临床医生有责任查验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手册》的真实性。对于参保人员所持社保卡、《医保手册》不符的,应告知医保政策,并按规定予自费处理。
三、参保人员不提供连续《病历手册》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在我院检查、治疗不能提供连续《病历手册》,医生不能掌握参保患者以前的治疗方案和检查用药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或追回。
医生应认真做好病历记录,保存门诊登记和病历备案存档,以便提供付费依据。
四、补社保卡期间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进行挂号、就医、交费。医院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并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五、持“社保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提示:我院自2012年8月23日起所有预约患者须先到挂号收费窗口缴费后再到相应科室就诊。其他诊疗流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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