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友提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芝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刘艺,在民声访谈中解答了这一问题。
刘艺介绍,举例说明:2018年3月,张先生被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保。3个月后,张先生试用期满,该单位于2018年6月正式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广告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像本案中张先生这种情况,试用期3个月,用人单位都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本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件中,广告公司应为张先生补办手续,并缴纳其三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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