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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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是否可以补缴2006年-2012年的社保?您好,我是重庆北碚户口,2005年我在北碚一家国企上班,2006年辞职去外地,有6年时间没有上班,没有缴纳社保,2012年在外地开始缴纳社保,我想咨询,我是否可以在北碚将这6年的社保补缴上?谢谢 |
办理单位: |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
办理结果: |
您好!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 渝社险发〔2013〕107号规定,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以补缴时间具体如下: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具体请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详细核实。感谢您的来信。 |
回复时间: |
2018-03-27 1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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