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处在2016年为其外籍员工亚当(Adam)分别在国内和国外缴付社会保障费用若干元,那么,根据中国的税收政策规定,该外籍人员的国内和国外社会保障费用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单位在为个人缴纳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基金时,只要不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比例,其为个人缴纳的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是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比例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无论外籍还是本地员工)在中国境内个人缴纳的法定的“五险一金”在规定范围内是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外籍员工的海外社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外籍员工在海外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上述税收政策,涉外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以及外籍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社保费用,不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均应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处在2016年为其外籍员工亚当(Adam)在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扣除比例的,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的,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国外缴付的社会保障费用,一律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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