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跨统筹范围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予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2)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户籍所在地;3)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4)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地。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跨统筹范围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携带其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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