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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考虑到黑龙江省物价水平上涨,生活成本较高,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省又下发了补充通知,综合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文件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调整,牡丹江市将按省政策要求执行最新标准。
据介绍,2012年黑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标准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遍调整部分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22元/月;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90元/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5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特殊调整部分包括:一是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加5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加40元/月。二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增加30元/月。三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增加500元/月。四是在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五是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六是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需要提醒的是,符合上述一、二、三中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据市人社局介绍,牡丹江市将按省政策要求全面执行上述调整标准,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退休人员按102元,退职和其他人员按70元预调部分已经于3月31日前发放到位,其余部分将于4月30日前补发到位。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助推牡丹江市经济跨越争先,将提高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保障水平位居全省第一。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牡丹江市从2011年7月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20元提高到每月450元,各县(市)由原来的每月平均223元提高到350元,这是牡丹江市第6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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