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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4%)。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具体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可采用以下五种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由缴费单位按期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申报日期以税务部门签署的日期为准。
二、邮寄申报:由缴费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按期寄达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子申报:有条件的缴费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所列信息传输给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电子申报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信息接受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在会计年度内,每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相同的缴费单位,可书面授权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划缴费款,以费款划缴成功视同申报。
五、代理申报: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缴费申报。
采用第二、三、四种申报方式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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