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专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互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门诊待遇: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规定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确认享受特定病种、三类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支。
住院待遇:在医保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按医院级别自付起付线后,分段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由大病医疗社会互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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