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成都社保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是多少,成都社保缴纳基数,成都单位社保缴纳比例,企业公司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三档(100%)为1488元,二档(80%)为1190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1608元。
1、省市有关部门公布: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852元/年,2006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9293元/年。
2、从2007年4月起基本养老保险按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二档)、100%(三档)两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
3、从2007年4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2006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608元确定缴费基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根据成劳社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通过银行代扣方式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2005]38号、市政府令第133号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根据成劳社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补贴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个体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从次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当前《失保金领取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当前《低保领取证》;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单亲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需出具社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选择降低缴费基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6号颁布实施前,根据成府发[1999]32号和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劳社发[2008]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市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根据成劳社函[2006]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二、办理参保流程
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从2007年7月起,初次参保的个体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的个体人员,可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个体人员须本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社会保险卡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结算账户存折(不提供银行卡);未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可在二楼业务大厅8区窗口办理(工行、农行)。提供上述资料到二楼业务大厅1区1—2、5—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以下简称银行代扣协议),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为10日)前,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当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为11日)起,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次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个体参保人员在办理银行代扣协议时,以现金缴费方式补缴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市社保局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为10日)前,受理并即时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修改扣款银行账号和注销银行代扣协议等业务。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为10日)前,携带本人的银行代扣协议、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到市社保局办理注销业务,若申请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修改扣款银行账号,还需带上本人银行代扣存折。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为11日)起,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产生当月征收账后,银行扣款期间不能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修改扣款银行账号和注销银行代扣协议。
原本市国有破产、改制等企业分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理流程要求同上;按政策另须提供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协议书,到市社保局(二楼9区205室)审核《执行成劳发[2000]203号第13条规定审核表》,从2001年1月起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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