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马先生:本人2008年9月入职,至2009年12月,单位没有给我上养老保险,直到2010年才给我缴纳。请问,没有缴纳的这些年是否可以补缴呢?另外,本人为外地的农村户口,如不能补缴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理社保呢?
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属于外埠农业户口人员,如果您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的企业工作,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未按规定为您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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