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2015年12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我办理了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今年3月,我被确诊患有甲肝。4月1日,酒店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还叫我尽快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样每月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读者王华
王华同志:
该酒店的说法不对。缴费时间长短,不仅决定着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还影响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首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据此,你即使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你初次就业后4个月就被单位辞退了,显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当然,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你也要尽快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样可以获得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失业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其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最长为24个月,而并非在失业期间一直均能享受。《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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