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如果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工伤顾名思义为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在旅游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意外伤害。此类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既有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也有不认定为工伤的案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近,人社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我们倾向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不应简单割裂,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已不仅仅是为了“吃喝玩乐”,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问: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否可以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如果有事不能参加是否可以算作旷工?
答:如今很多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特别是时间跨度比较长的活动往往会既包含工作日又包含休息日。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可以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占用员工休息时间,主要有两点理由。首先,旅游活动主要是以放松休息为主,并不要求员工进行工作,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讲法,员工在旅游过程中其实也是在休息。其次,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基本都是以自愿报名为主,如果员工认为公司组织的活动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可以选择放弃参加。既然选择了参加,那么可以认为员工是自愿在休息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存在占用之说。
至于员工不参加旅游活动是否算旷工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活动时间是休息日,员工选择不参加,在家休息当然不属于旷工行为。如果时间是工作日,员工如果选择不参加,就必须正常出勤工作。如果员工既不参加活动也不出勤工作,那么属于旷工行为。
问: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否算作职工福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今职工福利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也属于职工福利的一种。而且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推崇,将其视为团队建设、企业文化培育的重要方法之一。用人单位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将安全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尽量避免前往危险的景点,组织风险性较大的活动。其次,不得强迫员工参加,尽量以自愿报名的形式。最后,是提醒广大员工的,集体出游,不仅代表个人,更是代表集体,言行举止方面都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免影响单位形象。
(市总工会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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