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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