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经当事人申请,对与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要求其回避,不得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对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利用个人关系作出虚假鉴定,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工伤保险基金造成侵害。
“劳动能力鉴定回避制度”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288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