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办事指南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中职学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持其学籍及其复印件统一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其它城镇居民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1寸2张照片,属重度残疾人员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须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和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移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统一制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个人保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登记、变更、信息确认等工作。
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按以下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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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职学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及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90元,财政补助180元;属重度残疾人员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260元;
(三)其他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财政补助60元;属重度残疾人员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260元。
市级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县级(济宁高新区)财政应补助部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邹城市、曲阜市、兖州市、济宁高新区给予10%补助;
(二)对任城区、微山县给予20%补助;
(三)对泗水县、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汶上县、梁山县给予40%补助;
(四)对市中区给予80%补助。
省级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市、县级(济宁高新区)财政应补助部分,按照省规定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级(济宁高新区)财政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济宁高新区)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直接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
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1个医疗年度以上(包括1个医疗年度)的,视为停保。
城镇居民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自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鼓励早参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与医疗待遇相结合,对早参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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