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在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我们应该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制度、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从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及其保障水平。鉴于我国农村各地社会很不平衡,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达地区,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以后再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
2.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筹集资金就要从单一主体化走向多元化。同时,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巾解决。此外,还要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参保。这样,可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
3.完善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强化监督。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农民投保热情不高,社会保障意识淡薄,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规范有密切联系。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功夫。首先,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再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队伍建设。要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育一支专业化、现代化、化管理所需要的专业队伍。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达到富国安民。所以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依法、以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是因为靠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专项法规的建设,如有关农村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的专项法规;另一方面是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并最终得到实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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