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不可缺位。
多名失独父母近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陈情,希望得到关于卫计委对他们提出国家补偿申请的答复。失独者代表认为,国家以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名义向失独者发放特别扶助金,去年底提高扶助金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这只是给予困难扶助,而不是补偿公民权益受损。他们要求建立失独者权益保障制度,对失独者给予国家行政补偿。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社会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注意到国家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独父母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子女,失去了他们最重要的亲人,已是人世间极大的不幸,如果在后半生陷入老无所依、心无所系的困境,无疑更是最大的不幸。让失独老人免于这种厄运,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
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应当承认一个基本的道理——今天的失独者当年响应国家号召,自觉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只生育一个子女,他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优化配置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的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主要是物质保障)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客观上使公民面临失独的风险,因此理当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对那些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国家理当提供更加全面、完备的社会保障,履行完整、到位的国家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保障作用难以得到体现和落实。此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但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尚有较长的时间,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之际,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失独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
具体到一些失独者提出国家补偿申请,他们的意见应当引起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国家政策直接造成公民损失才给予补偿,国家政策与失独者失去子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给予国家补偿没有依据。这个解释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没有问题,但失独者申请国家补偿,已经超越了单纯希望物质救济的层面,而是要求以国家名义弥补他们为社会、为历史作出的牺牲。在失独者看来,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这两者的确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的确不可缺位。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自古以来是中国人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憧憬。失独父母是特定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独”者,国家应当以高度的诚意和坚定的决心,以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他们的权益、补偿他们的缺失,方能体现国家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保障责任,体现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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