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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探

 字体时间:2014-03-2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建立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根本所在。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中国社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等等,中国社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考验。我们一方面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实保证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最近几年,不断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发展已到了一个危险的瓶颈期,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到了不得不做出变革的时候。中国社会如果不做出有效的变革,将难以应对当前的诸多考验,如此一来,中华民族的福祉堪忧!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较以往大幅提高,中国国民的权利意识也渐渐觉醒,人们不再单单追求生存,而是追求活的有尊严、有质量。与此相适应的是,2004年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写入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人权的保障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保障人权,其中一方面就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让大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尤其是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应该为他们提供各种基本的生活保障,因为只有保障了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人权,整个社会群体的人权才真正得以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极为重要,而推进建设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尤为迫切。

诚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机制的构建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尤其是在农村,除了医疗保险之外,其它保险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就连已有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尚且存在很多的弊端,亟需发展和完善。2010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除医疗保险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外,其他部分几乎都排除了占我国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我们知道,我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村问题事关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下,更应该加快建设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险体系,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发展中不断累积的矛盾。同时,这也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之前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中,农村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城市发展起来和国家富裕起来的同时决不能忘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幸福。

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存在巨大的差距,城市的国家社会保险模式已基本建成,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还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农村居民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仅有极少一部分农村人口被制度化的社会保险所覆盖。政府对构建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投入不足,据2007年的一组数据现实,占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拥有的政府卫生资源年仅有32%,4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拥有68%。政府的相关财政支出明显向城市倾斜,本应是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却导致了差距的扩大,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公。

我国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农民的社会保险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成果并没有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同其他许多领域一样,在社会保险中,农民的利益往往被忽略了。自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建设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被有关各界反复提及,如何让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真正富裕起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公平地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果实,保证没有人在前进的队伍中被遗忘,这是我国政府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担负的责任。如果动辄以国情复杂、人口众多为理由,继续无视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普遍缺失的现状,将会影响到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对我国广大农民的人权的不尊重。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机制,以真正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利益。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险立法

我国2010年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主要涉及的是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险,对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涉及较少,目前并没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基本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法律位阶较低。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应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之外,另行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险法。我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我以为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加以修改,而不是“另起炉灶”,另行对农村的社会保险进行立法。这样做一来可以减少立法成本,二来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发展机制。

将农村社会保险和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确实纳入社会保险基本法的规范范畴,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这将有利于解决诸如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续接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二)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

在现代财政法中,财政平等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财政支出应平等地分配到社会成员身上,而不是区别对待,人为地拉大贫富差距。当前我国的财政支出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明显失衡,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可以说,“新农合”中的报销困难以及失地农民的社保困难等等都与政府的财政投入不够息息相关。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这其中就包括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机制建设的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增加各类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加大相关制度建设和人员的培训,这有助于提高有关人员对社保资金管理的有效性,也有助于改善社保服务。

(三)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消除户籍歧视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一定历史时期特有的产物,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愈发显得格格不入,已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破产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之所以如此“惨淡”,城乡二元结构难逃其咎。往往就是因为户籍的问题,农民工四处碰壁,失地农民无业可从,农村老人老无所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建立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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