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内容辑要:
社保法的实施掀开了社保制度体系建设的新篇章,但在整个制度完善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统筹发展城乡社保仍需要进一步加快顶层设计。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保领域的支架性法律,自2011年7月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2010年底增加了4700多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了1亿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比2010年底增长了17.6%、13.8%、2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1.03亿人增加到4.84亿人,增长了370%。同时,随着社会保险的迅速扩面以及职工工资逐年增加,截至2012年底,社保五项基金的滚存结余达到了3.57万亿元,抵御风险能力不断增强。更可喜的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企业守法参保意识逐步增强,各地恶意欠费的企业明显减少,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也普遍增强。
社保法的实施掀开了社保制度体系建设的新篇章,但在整个制度完善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以下简称“调查”),其中就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群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能力不足,缴费意愿不强。
举例来说,北京亦庄一家企业负责人介绍,社保法实施前企业只为农民工人均缴纳32元/月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费,五险齐征后,缴费额涨至692元/月,农民工个人缴费额从原来的0元增加到208元。这对当前以“养家糊口”为主要目标的农民工来说,现金减少意味着生活紧张,所以宁愿当前不参保。这反映出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间不够匹配的问题。
对此,建议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外,也应进一步合理调整缴费政策,其中包括对于小微企业可考虑适当降低缴费负担,或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等。
——“调查”中还发现,由于一批政策未及时制定出台,出现了有法律规定但无配套政策,因而无法执行的局面。
像目前城乡社保关系衔接就还没有统一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转移接续也没有完全打通。由于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阶段,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城乡流动,他们可能在不同阶段参加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等。然而社保法对城乡两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家层面这方面的政策尚属空白。
个人认为,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从文件到落实本身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实施的总体效果有赖于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与配套。由此,建议首先应高度关注、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不断完善现行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强化社保法实施机制,落实和兑现法律赋予老百姓的应有权益;其次,从制度发展的长远目标看,还应着手研究和解决深层次问题。像党的“十八大”对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江苏、山东、天津、湖南、陕西等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整合,而进一步的整合仍然需要加紧顶层设计。
(摘编自《<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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