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国内智库提出有关“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的概念,并由此引发社会保障与户籍关系的讨论。笔者认为,取消社会保障的户籍限制是改革应当明确的目标与方向,不容置疑,但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去户籍化”需要分项目、分区域逐渐推行。
我国户籍制度起初仅仅是人口登记管理的一种手段,但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城乡二元分割以及行政区划管理限制的情况下,户籍逐渐成为当地居民享受相关福利的条件,从而造成外来人口,尤其是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福利待遇差距,成为当前最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
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快,所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都应当是基本的国民权利,而不应当以户籍为条件,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不同类型社会保障项目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有显著差别,因此,社会保障权利的去户籍化仍然需要循序渐进。
首先应当取消户籍限制的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通过劳资双方的缴费来应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时遭遇的收入风险。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最重要基础,而社会保险待遇的实现是以缴费为基础的:有户籍不缴费,依然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缴费无户籍,也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然,目前我国城镇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取消了户籍限制,农民工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愿意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都可以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但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医疗保险中的异地就医问题,即劳动者医疗保险的参保地和治疗地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降低报销比例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当完全不给予医疗保险待遇,根本的解决方式则是进一步提高区域之间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其次,应当逐步放开户籍限制的是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因此,享受相关社会福利的基础应当是在该地区工作和纳税,而不应当是拥有该地区的户籍。尤其是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项目,如果以户籍为标准,就会使以促进社会融合、保护脆弱群体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制度反而起到了群体分割的不良效用。
最后,应当逐步取消城乡户籍限制的是确保国民最起码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先后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随着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缩小,维持同一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的标准应当逐步统一,即在同一地区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户籍限制。但不同地区之间仍有必要保持户籍限制,例如北京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取消城乡户籍差异,但目前尚不宜完全取消地区之间的户籍限制,因为毕竟北京等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低保标准甚至高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最低工资。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不良的社会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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