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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分析

 字体时间:2014-11-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结果显示,随着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加,养老保险对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越明显,但对企业雇用人数的影响越小,两者间的替代关系仍存在。

一、引言

政府要想使某个具有公共特性的产品或服务在全社会得以普及,主要有两个途径(Gruber and Krueger, 1990):一是政府直接提供该产品,如公共品;二是政府强制其他社会主体提供,如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为内容的社会保障,其主要出资者为企业而非政府。前一种途径需要政府充足的财政投入作为保证,而后一种则被认为是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行之有效的公共品提供方法。Summers(1989)着重讨论了这两种措施对社会效率的影响。他认为政府对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最终会转化为企业的税收,而企业税收的增加会使劳动需求曲线下降,在任意工资水平下,企业愿意雇用的劳动人数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的劳动力市场均衡表现为工资下降,就业减少,企业和员工各自分担一部分税收。相反,如果政府强制企业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障,则在企业负担增加使劳动需求曲线下降的同时,员工还可能将社会保障的增加视为福利的增进,因此虽然每一个工资水平下所对应的劳动需求减少,但此时劳动供给量却增加,劳动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劳动市场的均衡表现为工资较前一种情况更低,但就业有所回升。无疑后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促进就业。两种途径之所以有两种不同的市场效果,关键在于职工将企业提供的社会保障视为福利的增加,愿意接受更低的工资,从而使企业将社会保障的负担更多地转移给员工。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是,员工对福利的评价与其对工资的评价完全一致,社会保障的增进表现为员工工资的同等减少,企业雇用人数不发生任何改变。

养老保险制度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对企业的影响亦可遵循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考察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是否对员工工资形成挤出,若有挤出效应,挤出效应多大;二是分析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企业雇用人数是否有显著影响。这是本文的研究内容。就我国特有情况来讲,该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企业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其缴费负担比其他国家重。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市社保局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0%,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互助医疗分别为缴费工资的9%与1%,失业保险为1%,工伤保险为0.3%,生育保险为0.8%[1],因此,企业每月累计为员工缴纳的保费为缴费工资的32.1%。若再考虑到各种税费负担,那么企业的生存压力非常大。其次,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而这类产业对劳动力成本的文化最为敏感。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改变对企业来讲,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变化。因此认识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无疑有助于我们认识企业对劳动力成本变化的敏感性,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指导。

本文使用的数据是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报表数据。该数据是由我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收集的工业统计数据的一部分。用此数据进行分析有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它收集的对象是企业而非居民个体,因此有利于控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差异。其次,数据样本大,可以有效避免小样本抽样所导致的偏差。最后,它对应的是我国制造业企业,而这些企业最能反映工资或就业与劳动力成本的关系。除此之外,我们还收集了1998—2007年全国各地/市的企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同一时间,该比例在全国各地/市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对同一地/市,该比例又在不同时间上有所调整。借助企业所在地变量和时间变量,我们可以把企业微观数据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数据匹配,通过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上的差异,来识别养老保险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上涨对企业的影响。在控制企业特征变量、地市固定效应、时间效应以及地/市随时间变化的宏观经济变量后,本文识别的基础来自各地/市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随时间变化的差异。类似于Gruber and Krueger(1990)、Gruber(1994)的研究,这些差异相对于微观数据是给定的。

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企业特征变量、地/市固定效应、地/市宏观经济变量、时间虚拟变量以及行业虚拟变量后,地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将显著减少职工工资的0.34%。采用Heckman两步法控制企业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选择过程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工资将显著下降0.6%,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增加对员工工资存在挤出效应。借助2004—2005年辽阳市、鞍山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大幅下降所带来的“准自然实验”,结果也显示,2005年辽阳市、鞍山市企业的平均工资较沈阳市企业平均工资显著高15.1%,进一步印证了“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增加对员工工资存在挤出效应”的结论。

对企业应付福利,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支出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显著减少1.2%。考虑到样本选择问题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员工福利支出仍将显著减少0.6%,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并未使企业在职工工资与福利之间进行转换。以员工工资与福利的加总量进行的回归显示,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对员工的总支出将显著减少0.7%。

在企业雇用人数上,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将显著减少0.8%的员工人数,“企业降低员工工资以及应付福利”并未带动企业雇用人数的增加。究其原因,“企业降低员工工资以及应付福利”可能反映的是企业通过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增加奖金、津贴等收入以规避养老保险缴费的策略性行为,而非员工意愿上工资的大幅扣减。

对不同类型企业养老保险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由于员工的收入较低,形式较为单一,同时他们也能更注重货币收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增加对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较弱,其雇用人数受到的冲击也更大。

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略有创新:第一,本文首次从员工工资、就业的角度实证探讨养老保险制度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第二,本文使用的数据是我国制造业企业报表数据,样本量大,据此得出的结论更具代表性。第三,本文形成自己独有的数据库。我们手工收集了全国各地/市1998—2007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构成本文的识别基础。第四,本文还借助2004—2005年辽阳市、鞍山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幅度下降所带来的“准自然实验”,对文章结论进行必要的稳健性检验。

二、养老保险制度与文献综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首先,改革开放前,我国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当期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完全用于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企业完全负担员工的养老费用。在此期间职工的工资由国家制定,企业的利润也全部上缴,资源实行统筹分配,因此基于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并未对企业产生任何影响。

其次,始于1986年国务院第77号文件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产生有一系列背景。其中,“现收现付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例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临近,职工的工薪税将持续增加,进而会导致社会储蓄减少,企业规避税收、员工提前退休等问题(孙祁祥,2001)。[2]同时,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也期待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相应改变。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养老制度的锁定效应,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受到限制。这一阶段的改革表现在几个方面:1986年国务院在第77号文件中鼓励企业在地、市水平上实行有限的养老金统筹;随后在1991年在第33号文件中提出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以及个人储蓄养老在内的三层次养老金体系;1995—1997年,国家开始建立并实施个人账户。

最后,1997年国务院在第26号文件中肯定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体系,自此,我国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正式确立。1997年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仍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完善:一是构建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养老保险的跨省续转。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个文件指出,城镇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已缴养老保险金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三是逐步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退休金的统一,缩小养老金的差异。

在新体制下,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其中须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且从1998年后该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国务院,1997)。在资金的使用上,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按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每期进行累加;除此之外约缴费工资13%的缴费将被划入统筹基金,用于区域内的养老统筹。在职工缴满15年后,退休期间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具体时间和退休时间,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构成也有一定的差异。以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例,其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前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后者是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20。

尽管国务院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有统一的指导性规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一时点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缴费比例都不相同。表1是从本文收集到的数据中归纳的1998—2007年期间各年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年企业缴费比例的平均水平为20%左右,但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地区差异还是非常显著。1998年各地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均值为17.84%,但标准差为5.13,占比28.8%。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最低的是深圳市非本地户籍员工,为缴费工资的7%;最高的为青岛市,企业需缴纳缴费工资的25.5%,后者是前者的3.64倍。其后虽然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差在减少,但从数据来看,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与最高缴费比例的绝对差距仍然存在,全国各地/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还比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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