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续交社保?
内容:
我是苏州的集体户口,之前有在公司交过社保,离职后已经停交一年多了,现在想继续交,咨询下:
1.请问个人交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2.交费标准是什么?大概一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3.之前没交的还要一次性补上吗?如果需要补上,那按什么标准来交呢?
4.个人交的社保和在公司交的社保享受的是一样的待遇吗?
回复:
欢迎您通过中国苏州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1、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对象为:
(1).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
(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参保办理流程:
一、档案托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
二、参保登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
三、委托缴费:
(1).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账户,签订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25日前在委托缴费存折户中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由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按月代为扣缴。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存折户合并使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2、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18个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最低缴费基数为19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1000元。如果选择最低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38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统一标准缴纳。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月缴费基数为1200元,月缴费标准为137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2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2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
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
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缴费存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医疗保险证》,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注明补缴险种、起讫时间;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还须选择补缴基数档次。
(2).经信息系统审核补缴条件后,灵活就业人员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实时扣缴并到账。
4、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女参保人员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结付范围和标准:
(1).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女参保人员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7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
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生育或流(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退休养老待遇需根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确定。
如有需要,您可以拨打苏州12333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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