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将部分进行调整
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大连部分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将作调整。这次政策调整有哪些亮点?能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政策调整内容作了解读——
【养老保险】
可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
过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问题,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没有明确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承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不到任何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市有关政策调整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论是企业在职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均可以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统一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这一政策调整,一方面减轻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使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遗属也可以享受到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养老保险不够15年可缴费续保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使得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法律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缴费不满15年且不愿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政策,解决了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原来只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不再只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从201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全部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这一政策的调整,切实维护了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大连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将部分进行调整”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guandian/7347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