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成被告局长出庭应诉
一宗工伤案件,引发3场官司,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也是社保局首个出庭应诉的“一把手”。这起特殊工伤案件昨日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开庭审理的工伤案件中,原告为大进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徐新安发生工伤,市社保局认为大进线业公司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要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徐新安的工伤医疗费;但大进公司认为逾期申报工伤是松岗社保站工作人员“误导”所致,逾期申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1.1万元不应由该公司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
一宗工伤三场官司
此案件耗时一年半。据了解,2010年4月13日,徐新安在大进公司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5月14日,徐新安自行到松岗社保站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从徐新安受伤至申请工伤时间已超过30日,因此社保基金支付徐新安2010年5月14日之后的工伤医疗费4973元,5月14日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新安为工伤,用人单位大进公司认为徐新安不属于工伤,双方为此打起官司。第一场官司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市社保局工伤认定结论,确认徐新安属于工伤;第二场官司是大进公司与徐新安打的官司,徐新安要求大进公司支付其工伤期间的工资和应负担的医疗费,劳动仲裁支持徐新安的请求,但大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第三场官司在昨日开庭审理。市社保局认为大进线业公司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进公司认为逾期申报工伤是松岗社保站工作人员“误导”所致,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
逾期申报各执一词
昨日,大进公司代理律师方建忠认为,逾期申报工伤是社保工作人员误导所致。徐新安本人4月28日就已经到松岗社保站询问工伤认定事宜,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当时由于松岗社保站工作人员说不能申请,于是徐新安才没交申请表。5月14日,徐新安将之前填写的申请表交到社保部门,可以明显地看到申请表上的申请时间由“4月28日”涂改为“5月14日”。之后,社保部门通知单位补盖公司的公章,公司也去补盖章。方建忠认为,应该视为4月28日就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30日的法定时限,所以5月14日之前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大进公司承担。
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则表示,原告对职工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案件发生了一年半还不能了结,已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市社保部门进行追偿。但该案并不适用于此条例。秦群力表示,按照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若产生行政纠纷,则依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大进线业公司为徐新安申报工伤保险,已经超过30日的申报时限,因此,徐新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大进线业支付。
庭审现场,市社保局出具大进线业公司为徐新安购买工伤保险的申报数据,该数据显示,2010年4月9日,大进线业公司为徐新安购买的工伤保险月工资总额为1600元,当前状态为“正常调出”;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同年4月15日,该公司为徐新安购买的工伤保险月工资总额变为900元,当前状态变为“正常”。
由于此案件发生争论,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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