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镇居民社保明年实现全覆盖
广东城镇非从业居民60岁后可终身领取养老金,不缴费的也可每月领到55元。近日,《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发。
广东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政府出资建基础养老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预计600多万人将从中受益。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其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此外,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待遇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实施办法》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对于已经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转移户籍跨地区迁移个人账户可转走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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