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规定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该《规程》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程》共十条,规定了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范围和条件,转出和转入程序,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转移、终止程序等有关事项,不仅统一规范了省内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而且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操作更快捷高效。政策明确规定了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办法;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该规程的实施,使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转移并接续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解读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前提
《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必须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条件
《规程》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办理转接手续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办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由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5.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解读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的业务经办流程
转入、转出业务可分五个环节,分别由参保人员的“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并参保后,
1.首先向原参保地养老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2.原参保地审核相关材料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后,出具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凭证》,由参保人员携《申请表》一并带往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函中提供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邮编等相关信息,方便对方划转基金;
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出包含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详细信息的《信息表》,同时按规定划转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备份有关信息;
5.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将转移基金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解读四:临时缴费账户的管理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缴费情况;若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因此,《规程》中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转移和终止等事项。
对于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和政策依据,而原参保地应为临时账户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临时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与普通转入转出手续类似,临时账户人员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要办理临时账户终止手续,即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账户其余资金将并入当地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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