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近日,多部委与多套养老方案设计者们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闭门会议,虽然在“背对背”的探讨中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但是“延长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被认为是我国下一步养老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而这也被认为是对此前各方热议的延长退休年龄的替代解决方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引起了各方的议论。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为当时没有考虑到养老金实施“前后”的影响,即:以1997年为界,前期退休的职工需要领取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却为零;后期缴费年限很短就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缴纳不足,但必须足额领取养老金。这就造成了养老金从建立初期就开始出现亏空。
后来,财政资金本应该及时承担和弥补这个历史亏空,结果却以财政资金紧张为借口错失了从根本上化解缺口的最佳时机,造成了目前令社会各界都担忧的养老金巨大缺口。而这一历史问题的解决仅仅靠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恐怕难以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需要迈过三道坎。
一、养老金的“双轨制”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和企业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和20%缴纳保险费;但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间的差距达3倍之多,这已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而在退休金发放方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的替代率可达80%至90%,而普通企业职工的替代率则低于50%。因此,在解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并轨之前,推出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政策,有违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政府财政应该为养老保险金缺口兜底。
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的社保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这与我国的实际税负情况和发达国家所占比例相比显然太低。在政府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延长缴费年限之后,有可能是参保者在替政府分担养老的压力,这有违公平性原则。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主要影响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这些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缴纳,延长缴费年限之后,可能使一些低技能灵活就业劳动者将来无法实现“老有所养”,这也有悖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广覆盖”原则。
养老保险作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提供,政府多方筹措经费、增加财政投入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此外,养老金历史欠账大部分来自于国企,用国企分红弥补社保亏空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子。而且,政府为养老保险金缺口兜底,能够让社保真正起到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
三、增加养老保险收支、保值和增值的透明度。
要使人们愿意自愿延长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需要增加养老保险收支、保值和增值的透明度,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养老保险的运作过程,通过推出养老保险精算制度,使每个人明确知晓个人的养老待遇如何。
如果养老保险的改革指向是公平和透明,那么人们就可能会选择自愿地延长缴费年限,毕竟这可以让自己受益。否则,他们会觉得这样的期待利益离自己的期待有些远而拒绝缴纳。因此,养老金改革的引导和激励不能靠几句动员的话、靠大家的觉悟完成,而应通过稳定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成本与收益衡量来完成。
李晓辉: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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