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养老难题一直备受关注。为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国家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有部分制度举措如以房养老、延迟退休等遭遇重重阻力,与制度预期相差甚远。而忽视了民众自身的养老需求,忽视民众养老观念的变迁,一定程度上能解释这种困局。就我国目前而言,现有养老问题研究多着重于对我国福利制度内养老保障制度、规范、政策的探索,而较少关注民众的养老观念,尤其是观念改变与养老制度安排之间的关联。那么,当下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如何?人们对待老人及养老的看法是否有所转变?这些转变将对我国养老制度的未来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转变的产生?现有研究对这些问题尚未有充分讨论。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更好地探索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对老龄化的社会难题。
作者将养老观念内化为对老人及养老的看法、养老责任认知及养老内容与养老方式的选择,先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民众的养老观念及社会养老实践进行回顾,探求当下养老观念的历史源流,然后基于一项全国性调查来考察当下中国人的养老观念,思考并探求其转变原因,最后升华为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中国人养老观念与实践的历史演变
中国人养老观念的历史演变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见证了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历史传承。文章先围绕对老人及养老的看法、养老内容、养老责任及养老方式的养老观念内核,就先秦以来的养老观念及实践做一简要梳理。
1.先秦时期:敬而有养、礼法约束
在养老问题上,我国从先秦时期开始就奉行孝道,并且初步形成了我国传统的养老敬老体系,尤其是先秦时期学者(尤其是儒家)的著书立说奠定了我国养老观念深厚的文化根基,并形塑了我国两千多年来养老观念变迁的基本轨迹。
《尚书·酒诰》曰:“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尔雅·释训》曰:“善父母为孝。”即是说孝之本义在于“善事父母”(《说文》),给予父母以物质方面的供养。除了基本的物质供养外,先秦时期的养老观念更注重孝的内涵,即精神层面对父母的尊敬。孔子言:“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在此基础上,孟子提出了“博爱”、“广敬”的概念,将最初产生和存在于家庭中的孝悌观念推广到整个社会,提出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孟子·梁惠王上》),这种“养老敬贤”、“敬老慈幼”的思想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高度。
同时,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经济形态在先秦时期已基本完成,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已成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类似于现有法律框架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规定,先秦时期特别强调家庭赡养的职责与义务。[1]如《孝经》里所言:“孝子之事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除了严格的礼仪约束外,国家已高度重视敬老养老保障机制的建设。首先,先秦的各个朝代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养老事务。如“太宰”,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如“大司徒”,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如“乡大夫”,具体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信息等。[2]其次,国家对鳏寡孤独者设有抚恤养老的政策。《礼记·王制》曰:“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夫民穷而无告者,皆有常饩”。再者,养老教化在先秦时期就已初见端倪,体现为“学中养老”。养于学,是将有智慧的老人奉养在学校,教人以孝悌之道,其不仅是一种养老方式,更是为了兴教化,明人伦。这个时期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整个社会形成了尊老的礼法,并十分注重“孝”的伦理规范和宗法道德,强调孝亲和尊长的思想观念。
2.秦朝—清朝:养敬并重、保民而王
自秦以降,随着儒家思想体系独尊地位的确立,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养老观念无论从思想体系还是社会体系都基本趋于稳定。
这一时期,不但老人的社会地位继续提高,国家在老人的物质赡养力度上相比先秦时期也有所加大。汉文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文帝纪》)。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产者罢给米”(《太祖本纪》)。按照古人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的消费能力来计算,不用说汉文帝的“赐米人月一石”,就算是明太祖时期“月给米五斗”都够家里老人衣食无忧的。[3]可见当时除了固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外,实际意义上的社会养老方式也有了发端。在制度方面,这一时期也多有建树,如完善了类似现代的“退休金”制度,对“致仕”官员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在机构养老方面,国家常设专门机构如养济院、福田院给予老人以照顾。宋神宗时期,“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食货志》)。明太祖时期,“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食货志》)。
不可否认,这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受惠者来说是莫大的恩惠,但从深层次意义上看,其无一不体现着统治阶级在“孝治理论”上的政治诉求。西汉是中国历史上“以孝治国”王朝的先例,汉代皇帝多以“孝”为谥号,如孝惠帝、孝文帝、孝武帝等,它建立了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把孝作为自己治国安民的主要精神基础,用以维护君主权威从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养老举措虽已开始超越社会救济层面,向国家义务层次迈进,但孝道进一步沦为强化君主独裁、父权专制的工具,“父母有不慈儿女不可不孝”逐渐成为世人普遍的养老观,养老实践开始随着封建专制走向极端化。[4]
3.清末—民国:“非孝”尊老、制度义务
进入近代社会,尤其到了晚清民初,西方文化的入侵使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人们批评封建文化专制性、绝对性的同时,开始重新考量带有浓郁封建色彩的养老观,“非孝”思潮盛行。人们认为,“反孝”是“反封建”至关重要的一点,如果不把孝道反掉,忠君的思想也就反不掉,故一时出现了对《孝经》中24孝故事的批评与反对。不同的是,这种“非孝”思潮只是批判具有封建色彩的不合理之处,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敬老传统并无推翻和反对之意。相反,当时的政党均大力提倡“尽孝”,并将该概念提高到“尽忠”层面,作为团结民众抗击帝国主义侵略的思想武器,如孙中山先生所言“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到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5]。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中由于西方福利思想的渗透,我国养老实践开始从传统的道德义务向制度义务转变,并且救养主体从家庭和宗族向社会力量转移。晚清民初,帝国主义的无情进攻使中国时局动荡,战乱频繁,鳏寡孤独及贫病者剧增。国家逐渐突破传统的施舍恩赐理念,开始强调国家责任,服务理念也从单纯的“救养”向“救”、“养”、“教”三位一体转化,如三民主义“在批评现实社会的基础上,指出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保障的狭隘性,认为只有建立‘公养’、‘公教’与‘公恤’的福利保障制度,人类才能真正走向大同”[6]。与观念转变对应,在制度设置上,国内也开始将西方的养老年金制度、退休制度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经验引入本土,进行了相关实践。根据已有的文献推断,这一时期本土民间组织与西方进入本土的教会组织较早进行了养老会的尝试,并且应该是经过政府“照准”并“备案”的。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但这种养老会和与之相关的“年金制”早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设置,并且极有可能影响了政府对公职人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改革。[7]据有关资料记载,1928年11月,上海市颁布了《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工人年满50岁、公务人员年满60岁退休时,由雇主发给养老费,养老费按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退休法》,对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具体情形(七种)作了详细规定,这之后关于养老的制度建设还在不断增加。[8]
总之,这一时期养老观念和养老实践已经初步完成近代化的转型,但这种转型受制于当时的具体历史背景,既不是覆盖全国的,也不是始终具有连续性的,甚至很多制度在文本上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也是当时理念和实务工作中的局限所在。
4.革命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养老光荣、集体帮扶
到了革命年代这个特殊时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使得当时的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社会上缺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领导者们也无暇顾及民众的养老问题。加上当时社会普遍贫穷,物质财富极度匮乏,当时人们养老主要还是依托于家庭和个人。这一时期,民众的革命热情高涨,他们纷纷积极响应共产党人的号召,不希望在养老方面给国家增添负担,在国家的强制社保实行之前,老百姓一直采取的是“积谷防饥”的养老方式。在当时,这种养老方式被认为是光荣的,值得赞颂和提倡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领导者们十分清楚国家的福利制度对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于1951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试行)》。条例公布当天,“报纸立即被竞购一空,职工群众争先阅读”,工人们欢呼“社会主义好,养老有劳保”,有的人甚至把自己准备养老的积蓄全部捐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9]同时,养老问题也逐渐提高到法律层次。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这种扶助义务的确定在随后的法律修改中,从核心家庭扩大到了大家庭,这意味着人们只有在家庭而且是大家庭彻底破产后,才有可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1954年颁布的宪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随后的养老保障制度探索中,由于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刚起步阶段,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并不像当下健全,仅仅只在城市探索实施,并且只覆盖单位职工,故在制度保障上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和群体差异。为此,在城市,国家通过单位努力实现对养老的各种帮扶;在农村,则形成了对五保户提供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五保制度。同时,国家通过提倡“养老光荣”的社会主义新观念,打破了人们的思想枷锁,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虽然在当时有着诸多局限和不足,但却为之后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础。
5.改革开放时期:孝敬弱化、多元养老
改革开放年代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得社会的养老观念开始有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国家意识形态发生转换,这一时期开始鼓励人们追求“独立自主”,呼吁公民实现“个体价值”。[10]家庭责任中的“个人权利”开始受到特别关照。其次,社会流动的加速推进,“父母在,不远行”的孝亲敬祖观念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远行寻求发展机会,以追求个人利益和实现自我价值,我国传统“侍奉在侧”的孝亲模式被打破,厌老、弃老、不养老的社会现象有增多的趋势。[11]再次,伦理观念与价值倾向迅速变化,市场条件下年轻一辈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他们可以在就业、恋爱、成家等大事件上自己做主,而不用听从长辈的安排。而老一辈的绝对权威转向平等化,我国延续已久的崇老文化随着老年人地位的降低而衰退,传统的家庭伦理基础开始动摇。最后是西方文化,尤其是养老文化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不同于我国“孝亲敬祖”的伦理理念,西方呈现出的是松散的家庭关系及疏远的亲子关系,而这种独特的养老文化使得养老从来就不是家庭的必然责任。[12]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这种养老文化不断入侵,日益影响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
同时养老实践也随之改变。家庭养老虽仍然是基本养老方式,其趋势却不断弱化,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开始不断出现并被大力提倡,国家从内在的社会意识系统到外在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开始有了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单一的“国家—单位(集体)保障”瓦解,新的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正在形成中。通过一系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不断实验性的文件及其改革,逐步确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元养老筹集模式。此外,市场经济环境下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新兴养老方式开始不断涌现并得到国家的大力提倡。2000年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尤其鼓励倡导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等新兴养老方式的发展,并针对养老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优惠政策。[13]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8 111个,拥有床位254万余张。[14]虽然与老年人口总量相比人均水平较低,但社会化的多元养老方式已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二、当下中国民众的养老观念
1.研究方法设计
为了探求当下普通中国人的养老观念,2014年4~8月课题组进行了一次全国性问卷调查。调查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选取680位居民作为受访人,抽样方式具体采用二阶段抽样方法,第一阶段根据随机抽样原则在东、中、西部省市自治区各抽取2个省级行政单位,再根据2010年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各省的人口比例,确定各省的调查对象数量。第二阶段同样根据随机抽样原则在6个省级行政单位中抽取相应数量的调查对象。各省受访人的年龄均在18岁以上,其年龄、性别、户籍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基本信息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保持一致。按照此标准,调查员采用面对面或者网络问卷的方式接触受访人,完成各省市的调查。
本次调查计划收回问卷680份,最终回收问卷640份,其中有效问卷588份。有效问卷中,男女比例为48.6∶51.0,城乡人口构成比为53.0∶46.8,各年龄段的分布依次为18~28岁占30.0%、28~45岁占30.3%、45~60岁占23.0%、60岁以上占16.8%。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年全国人口男女比例为51.2∶48.8,城乡人口比例为49.68∶50.32,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3.26%。显然,本次调查在性别、城乡背景和年龄构成上与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非常接近。样本受教育程度分布为小学及以下占11.3%、初中占12,8%、高中或专科占22.7%、大学及以上占52.9%,这与普查数据中全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小学为26.8%、初中为38.8%、高中为14%,大学及以上为8.9%的数据有较大差异,然而考虑到本次调查对象仅仅包括18岁以上公民,并且不能排除受便利抽样原则的影响,样本受教育程度偏高是可以理解的。
问卷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户籍状况、受教育程度、婚育状况等受访人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将分别对18~60岁及60岁以上的两个年龄段人群进行家庭基本信息等的调查;第三部分涉及有关养老观念的四组问题。
首先是对老人及养老的一般看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设置2个问题。(1)您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家有一老,胜有一宝”?从“非常认可”到“非常不认可”共五个等级。(2)借鉴鲍嘎德社会距离量表中的一个问题,询问受访人“如果您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尽到赡养义务,您觉得自在吗?”备选项从“非常不自在”到“自在”,另补充一个备选项“不知道”。
其次将养老观念操作为养老内容、养老责任、养老方式三方面内容,并分别进一步操作如下:
(1)养老内容。在界定养老内容时,国内外学术界有着较为统一的划分。K.W.Schaie和S.L.Wills在其所著的《成人发展与老龄化》中将其描述为经济依赖、身体和情绪依赖,[15]国内多数学者(穆光宗等)认为养老涉及经济或物质的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16]鉴于此,本文将养老内容划分为物质赡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赡养三个方面,并询问受访人“您认为下列内容哪项对老年人生活最重要?”得以测度受访人对老年生活内容的需求和期待。
(2)养老责任。主要为了测度受访人对于养老责任的认知与态度,主要问题为2个:第一,询问受访人“您认为下列主体哪个最应该为养老负主要责任?”备选项为“个人”、“子代”及“政府”,另设一个“其他”选项。第二,您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养女儿也能防老”?从“非常认可”到“非常不认可”共五个等级。
(3)养老方式。鉴于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我国养老方式的统一划分,我们在问卷中只列出了几种主要的养老方式,包括“与子女共居养老”、“(与老伴)独居养老”、“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人互助养老”以及新提倡的“以房养老”等几个指标。
2.研究发现
(1)对老人及养老的看法。当下中国民众对待老人及养老相关问题的看法,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养老实践。如表1所示,高达72.3%的受访人表示,家里有老人不会有不舒服的感觉,认为“老人是宝,积累了很多生活经验”、“虽然老了,但也应该尊敬他们”,表示认可老人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另外,有21.1%的受访人表达了中立的态度,只有6.3%的受访人不认可“家有一老,胜有一宝”的说法,仅有0.3%的极少数受访人表现出排斥甚至歧视老人的态度。而在所有受访人当中,城镇受访者对老人的认可程度要比农村受访者高出将近10%。
不仅如此,在“如果不能尽到赡养义务,您觉得自在吗?”的调查中,绝大多数人(93.5%)表示会感到不自在,极少数一部分人(5.3%)表示“无所谓、不知道”,只有1.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就算自己不能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觉得不自在(见表2)。
从调查结果看,我国居民对老人的认可程度较高,也并不否认或抗拒自身的赡养义务。可见,人们在总体上是保持家庭养老观念,并且渴望家庭养老。如此,为何又以厌老、弃老等家庭伦理失范现实频现报端?是改革开放时期孝敬弱化趋势有了改变吗?调查组通过进一步访谈得知,尽管人们在主观意愿上认同“尽孝”,但经济、生活、工作等客观因素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使子辈对父辈的赡养成了一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而相较于农村受访人,城镇受访人虽然表现出了更高的认可度,但受城市生活压力的影响,城镇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在养老问题上面临较大的现实困境。[17]可见,虽然我国现代文明中仍然延续着子女赡养父母的传统惯性,但当这种惯性置于当下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现实中,并结合当下我国家庭日益核心化和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可看到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真正严峻的挑战。[18]在今后的养老制度改革中,如何发挥这种传统惯性,并充分调动民众家庭养老和自主养老的积极性,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2)养老内容。养老的内容不仅受一定社会历史阶段文化习俗影响,更受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19]那么人们养老观念中对物质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需求究竟如何?调查显示,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常见的物质矛盾不同,将近一半(49.9%)的受访人对精神赡养表达出了极大的渴求,远远高出选择物质赡养的比例10.1%,也明显高出选择“生活照料”的比例(39.8%)(见表3)。在进一步的访谈中发现虽然人们普遍认为物质赡养与生活照料及精神赡养比起来仍然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晚年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但老年人最需要的却是精神赡养。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中养老的内涵已远远不止停留在“吃饱”、“穿暖”等维持基本生存的传统养老内容上,老人们更渴望情感上的关爱,企盼心灵上的充实。而由于老年人逐步退出社会生活,在没有宗教及其他寄托的情况下,老人们情感上的慰藉和满足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孝顺、理解和关心。
由此可以推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逐渐松散的家庭关系、不断弱化的家庭支持网络,直接促进了人们对精神赡养的高度需求,并且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进一步弱化,这种需求会不断强化。如何“老有所乐,老有所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养老问题或者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而且是我们国家暂时忽略而又必须考虑的重大战略问题了: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一方面老人们的物质需求不断得到提高;另一方面老人们的预期寿命将不断增长(实际上据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发布的《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2011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甚至高于一些欧洲国家),[20]因此他们将注定还会有很长的生命周期处于社会活动的边缘。[21]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较低层次的满足实现后,人们就会转向于较高层次的需求,老人们的精神赡养得不到满足与重视,正是很多老人转而走向其他力量(包括邪教)并进而为其他力量所利用的重要原因。
(3)养老责任。当下中国人对养老责任又有怎样的认知呢?他们认为哪个主体最应该为养老承担责任?是个人、子代还是政府?调查结果显示(如表4所示),人们认为的养老责任主体依次为“子代(43.7%)”、“政府(37.9%)”、“个人(18.2%)”,即受访人当中最多的人仍然认为子女最应当承担父母的养老,然后是政府和个人责任。但将受访人作代际对比分析时,发现不同代际之间的养老责任认知程度有所不同。如表5所示,60岁以上的受访人中认为子代是养老责任主体的比例为53.1%,而在18~60岁的受访人分组中,这一比例下降至41.5%。在这一年龄组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受访者选择“子代”的比例仍然最高,但比例呈下降趋势,责任认知从“子代”向“政府”和“个人”倾斜,表明年龄越低,人们对子代赡养的依赖性越小,同时对政府养老保障制度支持的期待有所提高。这一结论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2年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CHFS)中也有体现。该报告显示,在中国居民的养老计划中,依靠子女养老的居民占比呈下降趋势,在50、60、70和80后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7%、31%、25%和19%,而依靠政府养老的居民比相对有所提升。[22]可见养老责任的认知结构存在着代际差异,且代际层次越低,对子代养老责任的依赖性越小,对政府制度性支持期盼越高,也更肯定个人的养老责任。
那么,在对子代养老责任的认知中,以往“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有无发生变化呢?如表6所示,在城乡居民对“养女儿也能防老”的调查中,绝大部分受访人(74.8%)提高了女儿作为赡养人的地位,不再认为女儿养老只是“有孝心”的表现,表示“生儿生女一样好”。不仅如此,其中大多数受访人持非常认可的态度(30.2%),表示在照顾父母的很多方面,女儿比儿子做得更好。另有16.0%的受访者表达了中立的态度,少数人(8.8%)不认可该说法,认为“只有儿子才是赡养人”。该调查结果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高度一致。该大学研究人员分析了美国一项针对2.6万余名50岁以上老人多年跟踪调查的数据,发现家庭中女儿照顾老人的时间平均每个月达到12.3小时,儿子仅仅只有5.6小时,显示“养女才能防老”。[23]同时,北京大学老龄健康与家庭研究中心在一项涵盖全国22个省,调查对象合计近6万人的“中国老年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跟踪调查研究”中也有相似结论。该研究表明,家庭中成年女儿对老年父母在经济供给、生活照料、与老年人的情感关系等6项指标上均高于儿子,用多元统计理论与模型检验的科学方法再一次得出“养女儿养老胜过养儿防老”的结论。[24]从这几项研究结论可以得知,女儿作为赡养人的地位已得到显著提高,并且有更优于儿子作为赡养人地位的趋势。笔者认为,这种家庭中养老责任的替代效应,是当代社会赋予“养儿防老”传统思想的新内容,更是人们应对家庭少子化和老龄化问题时,重塑自身养老观念的结果。
(4)养老方式。据民政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服务机构已达4万个,涵盖福利院、养护院、敬老院、荣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养老床位达289万张,比1999年增长了近2倍。[25]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是否能说明当代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已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向了“社会养老”呢?研究显示,在“您最喜欢何种养老方式?”主观意愿的调查中,最多人(72.5%)选择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其中选择“(与老伴)独居养老”的受访人达42.2%,持这一观点的比例远远高于所有其他观点的比例。其次,较多人(30.3%)选择“与子女共居养老”。而如表7所示,选择社会化养老方式的受访人比例不及总受访人数的30%,依次为“社区养老(9.1%)”、“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养老(8.1%)”、“老人互助养老(5.0%)”、“居家养老(3.4%)”,以及最少的人(1.7%)选择了“以房养老”的养老方式。
可见,相比于日益多元化的养老方式,人们仍然在主观意愿上更偏向于同家庭、子女联系紧密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而这种意识形态与实践的现实矛盾,可以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利用率中略窥一二。据有关资料显示,虽然我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机构的利用率却比较低,有的只达到入住率的五六成,有的甚至才二三成,[26]而人们对于养老方式的主观选择偏好一定程度上能解释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自相矛盾情况。
3.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的新变迁
基于一项全国性的社会调查,可以发现我国现代文明中仍延续着子女赡养父母、父母依赖子女的传统惯性,同时可以窥见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的新动态。
回顾中国民众养老观念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在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里,“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被视作天经地义的义务。尤其是“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世世代代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中,影响着人们的养老实践。而在本研究中却发现,这种依靠子代养老的传统养老观念在当代人身上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关于养老责任的认知调查中,尽管最多的人仍然认为子代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将结果进行代际比较后,可以发现随着受访人年龄的减小,他们对于子代赡养的依赖性就越小。在女儿赡养人地位逐渐提升,儿子不再是作为唯一的养老责任主体的基础上,人们也已经更加倾向于独立养老。在对养老方式选择的调查中,人们在选择有家庭依托的养老方式之外,已更倾向于选择对子女依赖性较小的“独居养老”方式(42.2>30.3)。此外,本研究中设计“愿意生育第二胎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高达将近90.0%的受访人表示愿意生育第二胎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个孩子太孤单”,而选择“养儿为了防老”这一选项的人仅仅只占4.0%。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调查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收入来源时,自创收入与子女供给比例已经不相上下。可见,“子代养老”已不再是人们恪守的养老真理,当代人在养老问题上已渐渐树立起了一种不依赖子女的独立的思想观念。同时人们在渴望家庭养老的同时,对养老的制度性支持有了更高的期盼,[27]本研究中发现大多数的受访人都希望将来能继续得到政府更高水平的制度性支持(见表4,37.9>18.2)。
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从“依赖”到“独立”的转变,在养老内容上更多的是体现在经济赡养方面。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精神赡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子女对于父母的精神赡养,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敬而有养”的孝道内涵。受当时社会严苛的等级观念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精神赡养更注重讲究“孝”和“敬”,是当时父辈绝对权威的体现。而“善事父母”,即对父母物质方面的供养,才是以往家庭养老模式的主要内容。同样,从历代的养老实践可以得知,国家在对老年人的保障上也更侧重于物质方面的救助。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经济的大变化,赋予了精神赡养新的内涵。不同于过去子辈对父辈的“绝对尊敬”,现代化的精神赡养是基于平等观念上的子辈对于父辈的理解、关心和体贴,意在使他们感到愉悦和开心。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空巢家庭的产生引发了“精神空巢”的又一难题,人们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被急剧放大。本次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您认为下列哪项内容对老年生活最重要”的调查中,将近50%的受访人表示出了对精神赡养的认同和渴求,远远高出选择“物质赡养”的10.1%,两者的鲜明对比,足以证明现代社会中养老的内涵正逐渐发生改变,并向着更高层次迈进。
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倾向也表明了这一趋势。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我国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围,强调“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凸显了国家对老人文化需求和精神慰藉需要的重视。
当代社会中精神赡养已经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证实。我国知名学者杨燕绥认为:“养儿防老不可能,孩子回家看看十分有限,培育老龄社会文化是未来养老制度顶层设计的题中之意。”[28]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也表示:“精神赡养问题成了老龄化问题的新挑战。”[29]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虽仍是养老的基本内容,但已不再是第一要务。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精神关怀,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乐”,才是当代社会解决养老问题的新内涵。
三、对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转变的思考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代中国民众这种独特的养老观念?又是什么促成了中国人养老观念的当代转变?本文认为,虽然中国近代以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深刻影响当代中国人的养老观念,促使其不断做出调整,但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以“养老敬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仍然是我们社会养老文化的主体,其对形成波纹式的“差序格局”(费孝通)的社会模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0]即便历经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被视作封建思想而受到严厉批判,遭受“文化大革命”时期激烈冲击,也经受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平等、自由思想观念的浸染和西方养老文化的侵入,其“养老敬老”的文化核心并未发生改变,家庭和子女仍然是人们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支柱所在,这种根深蒂固的养老文化的核心历经千年而不变。
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的变化是传统养老文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变迁而做出的深刻调整,更是国家发展战略变化与国家意志推动的结果。而国家战略与国家意志相辅相成,交互作用。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发生了根本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经济下个体化、原子化倾向明显,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结构急速变化,社会流动急剧加速,城乡大量劳动力,尤其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不再遵循传统的就业模式,而是趋向于外出流动就业,传统家庭养老的“共居模式”开始发生改变。[31]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表明,城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单独居住的比例为25%左右,而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比例超过70%。[32]而在本次调查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单独居住(包括与配偶同住)的比例超过60%,而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比例不到40%。这种由“共居”向“分居”模式的转变,弱化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同时,这一时期国家已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421”甚至“621”家庭结构模式的产生使青年夫妇的养老重担急剧加大,客观上进一步给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带来冲击。
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发生转换,在去计划经济的思想下,新的国家意识形态日渐强调个体责任并得到国家具体制度的实施保证。为了防止由于大量的老年人,尤其是城市老年人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国家开始了一系列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并在历次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践中,不断强化养老的个人责任。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并实行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筹资模式;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199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附带公布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统一了养老金缴费费率和计发办法,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此外,国家于2009年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的老农保制度取消,开始在农村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筹资模式。至此,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这些制度中突出“个体责任”的理念通过不断地调整与强化,已经渐渐内化为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养老观念中的一部分。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深远影响,本次研究发现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中仍然保留“反馈式”养老的传统惯性,无论是父辈或是子辈,都较青睐有着强烈情感联结的家庭养老模式。但面对残酷的现实,人们只能不断重塑自身的养老观,故可以说这种观念的转变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国家战略变化与国家意志推动的产物。就像国家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围一样,反过来,新的养老观念也会不断影响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而新的养老观念将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未来的养老制度安排?这取决于民众的养老观念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被整合到养老政策之中。
注释:
[1][2]潘剑锋、刘峰:《论先秦时期我国养老敬老体系的初步成型》,《求索》2010年第5期。
[3]葛晓萍、李澍卿、袁丙澍:《中国传统社会养老观的变迁》,《河北学刊》2008第1期。
[4][5]张艳艳:《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历史变迁及当代价值》,《中国学术研究》2008第9期。
[6][7]林顺利:《民国初期社会养老发端与机构养老转型》,《中国社会工作》2013第8期。
[8]姜春燕:《南京国民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9]胡晓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经济要参》2003第15期。
[10]周凤华:《中国人贫穷救助观念的转变与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1]侯玉波:《改革开放与中国人观念的变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10/25/content_10237014.htm,2014年2月27日。
[12]王海燕:《中西方养老文化差异及其启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关于加快实施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
[14]周云、陈明灼:《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研究》,《人口学刊》2007第4期。
[15](美)K·W·夏埃、S·L·威里斯:《成人发展与老龄化》(第5版),乐国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7页。
[16]穆光宗:《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北京:华龄出版社,2002年,第168页。
[17]侯秀丽、王保庆:《我国失独现状的分析与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8]丁志宏:《城市子女对老年父母经济支持的比较研究》,《人口学刊》2014年第4期。
[19]Sandra Byford Wake,Michael J Sporakowsk:"An interg-enerational Comparison of Attitudes towards Supoorting Aged Parent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Vol.8,1972.
[20]世界卫生组织:《2013世界卫生统计报告》2013年5月15日。
[21]朱海龙、刘晓凤:《从人口结构谈湖南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22]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国家庭金融报告》2012年5月15日。
[23]Leung C B:"Family Support and Community Based Services in China",Elderly Chinese in Pacific Rim Countries:Social Support and Integration,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01.
[24]张航空:《儿子、女儿与代际支持》,《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5期。
[2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102/20110200133797.shtml,2014年3月29日。
[26]穆光宗:《我国机构养老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7]王翠绒:《构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防线: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28]杨燕绥:《超级老龄社会降至需做好顶层设计》,《香港凤凰周刊》2014年第20期。
[29]周玉婷:《中国老人突破2亿,养老“大堤”能否抵挡?》,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0/22/c_113456237.htm,2013年12月10日。
[30]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31]邓高权:《中国家庭结构变迁与养老对策探究》,《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32]田雪原:《中国1987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报告》,《中国人口科学》(专刊)1988年第1期。
(作者单位:朱海龙,湖南师范大学期刊社;欧阳盼,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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