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骗社保诈骗论处 吃野味当心涉罪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7项法律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对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商性、及时性、系统性,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姚雯/漫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以下7项法律解释,其中涉及刑法的有4条,涉及刑诉法的有3条。
组织盗窃杀人,策划组织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背景】我国现行刑法主要针对经济领域规定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金融诈骗等,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近年来,司法机关反映,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由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一些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比如杀人、伤害、诈骗、盗窃等。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这些行为为单位犯罪,对于这些情况除了对单位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等责任外,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谁的刑事责任?有待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刑法主要针对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一些传统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杀人、伤害、抢劫、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主要考虑的是,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按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既符合立法的原意,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维护法制统一。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立法背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同时,明确对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那么,公司法修改后,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否还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刑法第158条、第159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处理
【立法背景】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怎么处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构成刑事犯罪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对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明确。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予以逮捕
【立法背景】刑事诉讼法对一般逮捕的条件规定了三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列举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专门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行为本身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根本判不了徒刑以上刑罚,比如,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是拘役6个月,能不能逮捕?建议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法律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犯罪,是典型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是针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可以予以逮捕的专门规定,既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立法背景】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其中,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第271条仅强调申诉情形适用该法第175条和第176条,没有明确起诉情形是否适用。也有观点认为,第176条既包括申诉情形,也有起诉情形。对此,需要法律解释加以明确。
【法律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机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特别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也只规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因此,不宜在检察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再行追究。同时,检察院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好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
明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
【立法背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三种情况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机关反映,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对于怀孕的妇女,应当出具妊娠检查结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组织进行鉴别。对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改监狱法时,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收监由谁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中做法不一。有关部门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上述具体问题的不同意见,妨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统一实施,应当及时解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和鉴别,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更加符合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也有利于及时办理。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问题,因为送监执行涉及对公民人身采取强制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统一由公安机关送监执行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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