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将移交地方统筹管理。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要求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根据规划,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
两类企业社保移交地方
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有关市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对跨统筹地区、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总部所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企业所属的在外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也可以异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
3年内职工待遇平稳过渡
在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可按照我省规定,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纳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伤人员较多、按所在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施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在3年内实现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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