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标准上浮基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目前我国的确存在五险一金占工资比例偏高状态,急需广集民智、集中攻关,制定一个符合国情、统筹各方、切实可行的顶层设计。
步入2015年,《经济日报》记者梳理,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布,2015年天津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据记者查询测算,天津2015年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282元,上限则上调了1278元,涨幅分别为11%和10%。
公开信息显示,除天津市外,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此标准计算,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缴费基数最低为1550元、最高为11625元,较去年分别增加130元和975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目前情况是,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累计已达到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
“如果说,五险一金已经达到与可支配工资对等的程度,确实到了比较高的程度。”乔健认为,社保缴费基数提高幅度过大,势必会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
为什么会出现五险一金占工资比例偏高的状态?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刘燕斌分析认为,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员没有缴费或缴费积累不足,但按规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为此社会保险基金需要承担巨额的“改革成本”以支撑运行;另一方面,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速、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空间有限等问题,也使社会保险费率需要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与此同时,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否能够得到相应提高,同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谓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最关心的就是社保的缴费和收益。”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高庆波说。
面对备受关注的养老保险统筹,急需广集民智、集中攻关,制定一个符合国情、统筹各方、切实可行的顶层设计。
在乔健看来,从收入分配角度考虑,应注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和协调。比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并轨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特别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参保和缴费能力。当最低工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有效实行后,低收入人群才会有意愿加入到社会保险中来。”乔健说。
财政部发布《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5994亿元。不过,按照现行规定,这笔钱只能存银行、购买国债,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但基金收益较低,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的贬值。如何实现既降低缴费水平,又不影响当期社保缴费收入,尚需进一步研究。
据人社部方面透露,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向已经确定,在具体方案的设计上,重点是统一确定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归集中央统筹基金进行省际的余缺调剂,同时允许省级地区在确保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费率和待遇调整浮动幅度,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保缴费基数上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1月5日《经济日报》)
此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调,其实无甚特别。在社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的联动机制内,随着后者连年走高,前者也必然会相应拉升。这种公式化的数学计算,原本不至于引发争议。真正的问题,其实来源于两个层面。一者,此间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本就长期居高不下;再者就是,关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似乎也同样难以令人充分信服……此刻,用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的,那套僵化的置换公式,以及支撑其运转的数据基础,无疑都有待重新检视。
倘若我们承认,“社保缴费占工资比例过高”,那么最直接的改变方法,就是修正既有的计算方式。但现实中,各地却在偏执地坚持“把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这意味着,将畸高的职工缴费率,加以固定化和长期化。显然,此类做法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承诺,无疑背道而驰——事实上,只有将更多因素纳入社保基数计算(比如货币购买力、物价指数、多样的收入形式等等),才能尽可能地缓解职工的缴费负担。
很长时间以来,“职工平均工资”都被作为,制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前提数据。而与此同时,针对此一数据早已“信息失灵”的指摘,却一直不绝于耳。在这其中,最为有力的质疑,莫过于指其“统计口径过窄”: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私有企业职工,被剔除在有效的数据调查之外。而需要厘清的是,这部分人群,恰是“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的关键所在。动辄将之忽略不计,极大损害了“社会保险”的适用性与吸引力。
通常,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调,很可能会加重个人负担。这种“可能性”,一旦加诸于低收入职工群体,几乎会成为一种必然。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这其实意味着,一旦上调社保基数最低标准,会直接致使这部分人支出增加。而众所周知,低收入者本就是“价格敏感群体”。社保缴费压力加重,极可能诱使其被迫“弃保”。
社会保险,虽然是带有强制色彩的安全制度。可即便如此,社保的规则设计,也不应回避,关于其是否科学和有效率的追问。至少,浮动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不应成为民众的现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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