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人员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1年1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应将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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