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很滑稽
2号上午,国家卫计委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有关问题时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2日《法制晚报》)
此回应让很多人失望了。虽然在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后,我就知道,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暂时不会废止,但当获悉“必须坚持”的理由时,我还是很震惊。
卫计委拿公平说事,来论证“必须坚持”的理由很不靠谱。作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群众”中的一员,我在前年就撰文呼吁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压根没想到取消后会给我这样的守法群众造成不公。从诸多网友跟帖中可知,他们也没有这种不公平感。所谓的不公平,多是卫计委臆想的吧?也许你们有这样的不公感,但“群众”没有,我们只忠实自己的感觉,无劳你们“代表”。
照此说来,很多恶法都不该废止了。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会对孙志刚这样遭遇过收容遣送的人造成不公;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会对成千上万接受过劳动教养的人造成不公,如此这般,但我从未听说,当全国人大宣布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后,遭到了被收容遣送和劳教过的“群众”的抗议,恰恰相反,而是赢得了全国上下的齐声欢呼。据此推知,一旦全国人大宣布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样会赢得群众的点赞。
因为什么呢?因为国务院世纪初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时给出的解释本来就比较牵强,解释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的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此说是基于人口负担论得出的,忽略了人一生所创造的劳动和社会价值,有失偏颇。就算此说成立,但实际情形是,被征收去的抚养费有多少“抚养”了自然和社会从来就是一笔糊涂账。对此,舆论反响非常强烈,在“群众”一而再再而三的炮轰下,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公信力急剧下降,坊间要求废止的呼声日益强烈。
就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不到一周,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六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建议书从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维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已成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等多个方面,论述了取消的理由,非常有说服力。相比之下,卫计委给出的“必须坚持”理由就太没说服力了。
比较而言,虽然新的征收条例有些亮点,但在公众最关心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这点上,送审稿并没作出回答,只是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见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应公开支出用途,这样,仍无法一释公众的心头之惑: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这个问题不解决,征收依据就不充分,征收制度就难以取信于民。即便送审稿通过,新条例在实行中依然会遭遇诸多障碍,产生诸多问题。
卫计委的上述表态应该不代表全国人大的意见,在要不要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问题上,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大手中。笔者希望全国人大能审慎对待六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书,同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早日作出取消与否的决定。亟待全国人大的答复。
专家:取消社会抚养费对老实人不公平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国家卫计委送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各界关注。有群众质疑,为什么不能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到哪里去了?《经济日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对那些响应国家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不公平的,目前还不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最佳时机。”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表示,一方面,许多地方真正超生的比例不低,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中国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并不公平,也就是说政策仅约束了老实人;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依然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旦缺乏配套奖惩机制,政策执行有效性将打折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仍有其价值,虽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过渡手段”,但“破易,立难”,如加以全盘否定,用何种措施替代还没有合适答案。
有媒体报道提到,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目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到哪里去了?专家表示,这笔费用的去向只有一个,应该全额上缴国库。据了解,不论是原来的办法还是现在的征求意见稿,都做了这方面的规定。这笔费用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以后,都由地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没有具体使用的明细跟它相关,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专家一致认为,本次《条例》较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有所进步。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限制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变化,由于乡镇管理部门执法能力有限,此举有利于“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敦促基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认为,上述改变意味着《条例》融入了保护人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
解振明强调,随着生育政策不断完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人民内在生育动力下降,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矛盾将逐步缓解,随着老百姓生育意愿的不断变化,条例可能慢慢宽松到最后取消。
专家: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遵守计生政策者不公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学者与媒体就人口形势、社会抚养费等热点问题进行交流。社会抚养费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专家指出,社会抚养费是与现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现在还不是取消的时机。
社会抚养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截至2013年底,全国24个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200亿元。今年11月20日公布的送审稿,针对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权力收归县级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不能再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同时,也收窄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明确统一将征收对象限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拟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满生育间隔规定生育以及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等情形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宋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相比现行2002年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而言,更加突出了公平、公正,以及程序正义。
不过,送审稿公布后,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寄送了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专家观点普遍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与现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时,由于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仍存在一定差距,部分群众男孩偏好的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这种情况下,动摇或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放松了,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对响应国家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也不公平。
宋健表示,从征收性质而言,社会抚养费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辅助措施,“现在还不是取消的时候”,而且在上位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此次《条例》修订也不可能取消这一制度。但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征收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长期看是有可能取消的,首先取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同时人们的生育观念也不断在变化,当普遍不存在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况时,社会抚养费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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