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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废的争论

 字体时间:2014-12-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社会抚养费存废争论:1.5万亿元去向不明抚养了谁

各方激辩社会抚养费存废

王羚

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正在成为媒体、论坛、朋友圈里热议的焦点话题。有赞成修改法律使之完善的,也有力倡尽快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相异观点交锋激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存续备受考验。

修改还是取消

11月20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总的来看,针对公布的《条例》,两种鲜明的态度形成针锋相对之势:彻底取消社会抚养费,和通过法规修订,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11月27日,人口学者黄文政、梁建章[微博]联合撰文,建议暂停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冻结使用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11月28日,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等六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闭会建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使得当前已经处于超低水平的总和生育率能有所提升,以缓解已经非常严峻的老龄化形势。

12月8日,大量社会各界人士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随信寄去的,是一本厚达834页的联署者留言簿。

中国现在人口总和生育率已经低至1.3,为超低生育率水平,由于政策限制、养育成本高企等原因,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不高。号称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其人口结构已经严重扭曲,出现老龄化和少子化并存的局面。鉴于此,对于本意在于限制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最为理性且有益的措施应该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调整,迅速取消之。

作为对各方舆论的回应,12月2日,国家卫计委召集部分学者解读社会抚养费等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条例》修订后,原来社会批评比较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将会得到有效地治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将会更加规范。

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认为,目前还不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最佳时机。他认为,随着老百姓生育意愿的不断变化,《条例》可能会慢慢宽松,到最后可能只约束了很少的人。如果每年只有百分之一二的人超生,对其他百分之九十多影响不大,那政策可能会变化。

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一个重要论据是目前民众整体生育意愿很低,单独二孩政策放开近一年,仅有7%左右的符合政策人群申请二孩准生证。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助理宋健认为,目前评价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效果为时尚早。

“如果(一两年之后)还是像现在,反应平平,大家有生的,有不生的,或者你让我生我还不生呢,我觉得那时候自然而然也就放开了。”宋健说。

公平之争

在正反双方的激辩中,一个词屡屡被提及——“公平”。坚持现阶段不适合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学者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对此前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解振明认为,如果完全取消社会抚养费,那绝大部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会认为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政策只限制了老实人。

这种公平说招致多位学者和律师的反击。黄文政认为,在劳动年龄人口净减少、生育率非常低下的背景下,多出生的孩子将是未来的劳动力、纳税人和养老体系支撑者,他们将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而在其父母本身养育负担很重的情况下,还向其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平。

学者胡释之认为,公平与否,要看权利是否受侵犯,而不是看大家的权利是否受到同等侵犯。立刻取消社会抚养费,将会有助于恢复公平。

针对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公平论”,12月7日,200多名自称严格“遵守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单身者、已婚未育家庭、同志群体,联名向国家卫计委寄出了一份《“社会资源节约型贡献奖”申请书》,“求公平求奖励”。

《申请书》中说:“作为单身青年、已婚未育、丁克群体——严格贯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体,我们为国家节省了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理应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补偿给我们这一广大主要贡献群体,并且给予我们一定的奖励,从而更加广泛地维护社会公平。鉴于此,我们这群单身男女及无子女家庭,特向国家卫计委申请‘社会资源节约型贡献奖’。”

除了公平之争外,争论还集中于“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这个问题。根据学者统计,从1980年代以来,全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累计超过1.5万亿元。这笔巨额资金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赞成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人士认为,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看,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绝大部分用来支撑计划生育体系,甚至有的被挪作小金库,真正投入到孩子成长所需的公共资源上的却极为有限。

支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的相关专家则认为,这些问题通过《条例》的修改,通过在贯彻执行上的强化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根据时间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本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汇总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做出社会抚养费存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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