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者享受户籍权利 申请标准有哪些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或将享与户籍人口同等多项权利,这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过去暂住证办理效果不理想最根本的原因是,暂住证功能缺乏足够吸引力,外来人员办不办都享受不到市民同等待遇。如果居住证负载更多享受户籍方面的权利,那么实现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均等化定将早日兑现。
□5问居住证
1 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至少在该城市居住半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制定实施办法。
2 持证者可享受什么权利?
接受义务教育甚至高考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6项便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3 居住证持证者能否落户?
特大城市拟设积分落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种规模城市的落户条件,其中,对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要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于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要求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4 居住证如何申领?
每年须办理一次签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而且,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虽然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 如何约束违规办证行为?
骗领证件罚款二百以下
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此外,对于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
居住证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12月4日 中国新闻网)
三中全会指出,“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路线图和时间表均已明确。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实施居住证、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三项制度;而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关键环节。一旦《居住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表明居住证将彻底替代暂住证。相比暂住证,居住证已由过去是外来人口的一项义务,变成了如今的一种权利;由过去仅单一地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变成了如今的既进行管理又提供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可见,居住证制度,首先体现了义务与权利对等。一方面,申领居住证、接受居住证发放地的管理,本身就是一项义务;同时,不骗领居住证,不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不冒用他人居住证等,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的权利;随着居住证持有人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时间越长,公共服务也将随之“升级”。
特别是,居住证更注重权利保障。过去,暂住证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白纸,尽管城市管理者在上面写下美好的愿景和庄重的承诺,但是,外来人口非但未能真正享受到暂住证带来的城市福利和市民待遇,反而头上又多了一道“紧箍咒”。这也是过去外来人口对办理暂住证态度消极的关键所在。如今,居住证将成为城市为外来人口提供就业创业、劳动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证照办理等多重服务的“权利证”,想必过去由城市管理者苦劝、甚至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尴尬局面,也将就此终结。
因此,居住证是“义务证”更是“权利证”,应成为消除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城市标签,承载更多的城市福利与人文关怀。比如,将居住证办理与城市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使其成为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不歧视,多关爱,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居住证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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